“为击破沛公军”一句中的“为”字,一注本曰:“为(wéi),将要。”另一注本认为是“为”字下省略“尔”字,即“为你们击破”之意。有一译本翻译成“给我去打垮沛公的军队”。可见该译本的译者认作“为”字下省略“我”字的。这三种不同的释义涉及以下三个问题:一、介词“为”是读w6i,还是读w6i;二、省略的“为”的宾语是“尔”还是“我”;三、省略的全句的主语,即“击破”这个动作的发出者是“我”还是“尔等”。
“项伯乃夜驰之沛公军”,有一个译本解为“项伯就连夜赶到沛公军中”。其实,只用一个“赶”字来对译“驰”字,是不很帖切的。因为“驰”字还告诉了我们项伯赶到沛公军中去所使用的交通工具——马。
“项王则受壁,置之坐上。亚父受玉斗,置之地……”中,两个“置”字用法完全相同。因此,有的译本也同用一个“放”译之。其实,项羽与范增因心情不一样,“置”的动作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后一“置”字,如译为“丢”或“掷”,与范增紧接着“拔剑撞而破之”的行动以及大骂“竖子不足与谋”的狂怒状态,才更合情合理。
“吾属今为之虏矣”一句,一般译成“我们这些人今后会做他们的俘虏的”。译文意思并无大错,但往往有人把“为之虏”与“做他们的俘虏”两式在结构关系上等同起来,即把“为”看作动词“做”;“虏”看作名词“俘虏”,作“为”的宾语;“之”看作“他们的”,作“虏”的定语,这无疑大错而特错了。因为古汉语中作人称代词用的“之”字,只能作宾语,不能作定语。说它与现代汉语中的第三人称代词“基本上相同”,是因为“之”有时还能代表非第三人称,更重要的是它没有性和数的区别,可分别译为现代汉语的“他、她、它、他们”等。“之二虫又何知”(《逍遥游》)里的“之”作定语,但它是指示代词而非物主代词。总之,在古代汉语中,人称代词“之”不能作定语用,与“之”字相对等而可作定语用的是“其”字。如“此其志不在小”,“吾令人望其气”,“樊哙复其盾于地”,“今者项庄拔剑舞,其意常在沛公也”,所有这些例句中的“其”字,都用作定语,都不能换成“之”字。否则,就不符合古汉语中“之”字的基本语法功能。据此,“为之虏”只能译成“被他们俘虏”。其结构关系应该分析成:“为”是介词,不是动词;“之”是“为”的宾语,不是“虏”的定语;“虏”是动词谓语,不是“为”的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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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yf1234.com “此迫矣!臣请入,与之同命”中的“与之同命”,课本注为:“和他们拼命。之,指项羽等。同命,死在一块儿、拼命。”我们认为:这个“之”不是指“项羽等”,而是指刘邦;“与之同命”不是“与项羽等拼命”,而是誓以生命保卫刘邦的安全,与刘邦同生共死。
上面从四个侧面举例说明了学词教学的比较方法。这种方法,把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了,把讲与练有机地结合起来了,把发散、零星的字词教学系统化、条理化了。因此,它不仅是贯彻启发式教学法的重要手段,也是精讲多练的基本环节。叶圣陶等老前辈强调教学要“给学生以钥匙”,比较法的宗旨正在于此。在教学实践中,这四个侧面当然不是孤立的,往往是根据教学需要进行多侧面的综合比较。在同一篇文章的教学过程中,比较面也不宜太大,要根据学生实际和知识积累的客观规律,有详有略,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循序渐进。
三、教学过程设计
(一)预习安排。
1.参照注释阅读全文后,按下列问题在课文中划出有关的语句。
(1)项羽决定进攻刘邦的原因是什么?(“沛公欲王关中,使子婴为相,珍宝尽有之”。)项羽的主要谋士范增对此持取什么态度?(“其志不在小”“急击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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