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所在申请评定星级的酒店,如达不到项目二规定的应行分数和项目三到项目六规定的得分率,则不能得到所申请的星级。
第十四条酒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酒店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及服务均处于同一水准。如一家酒店由若干座不同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酒店星级评定机构将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得继续使用相同的酒店名称,否则该酒店星级无效。
第十五条酒店取得星级后,如需关闭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更改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必须经酒店星级评定机构批准,否则该酒店星级无效。
第十六条酒店取得星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变化、设施设备标准变化和服务项目变化,必须向酒店星级评定结构申请重新评定星级,否则该酒店星级无效。
六、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旅游局酒店星级评定结构设国家级检查员若干人,负责对全国各星级酒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酒店星级评定机构设地方级检查员若干人,负责对本地各星级酒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检查员均由国家统一考核,颁发合格证书。取得合格证书的检查员每两年接受一次复核。
第二十条全国所有旅游涉外酒店,均须接受各级检查员的检查。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一条各酒店有责任据实向检查员提供酒店情况和资料,反映宾客的满意程度,为检查员提供工作便利。
第二十二条各级检查员须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规定的纪律,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凡已定星级的酒店,其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如达不到与星级相符的标准,国家旅游局酒店星级评定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酒店星级评定结构根据权限做出如下处理:
——口头提醒。
——书面警告。
——罚款。
——通报批评。
——暂降低星级,限期整顿。
——降低星级。
——取消星级,吊销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对违反本规定条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根据检查员的检查结果和宾客意见,国家旅游局将定期评比全国各星级最佳酒店并颁发流动奖杯。
七、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旅游涉外酒店实行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即旅游局颁发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所有新建酒店必须得到酒店星级评定结构给予的预备星级和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方能进行旅游涉外地营业。
第二十七条酒店在接到定级通知书或暂不定级通知书后,须在三个月内凭营业执照向当地旅游局领取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发的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逾期未领取者,不得进行旅游涉外营业。凡违反本规定强行涉外营业的,视为违反国家规定,将追究酒店经营者的责任,依法处理。
八、申诉处理
第二十九条酒店若对其星级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见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一星、二星级酒店若对其星级评定的结果有异议,在接到星级通知后的30天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申诉,申诉应在60天内裁,并将裁定结果书面通知酒店。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有对一星、二星级酒店申诉的最终裁决权。
三星、四星、五星级酒店若对其星级评定的结果有异议,在接到星级通知后的30天内,可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诉;申诉应在60天内裁定,并将裁定结果书面通知酒店,国家旅游局有对三星、四星、五星级酒店申诉的最终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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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酒店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