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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浏览次数: 105次| 发布日期:01-17 22:50:20 | 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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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2003〕950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建立起住宅物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舒适、清洁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今年住宅物业防治“非典”工作实际,将《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京国土房管物[2003]127号)作了修改,修订为《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同时废止。 

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制定本标准的目的: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的规范化、标准化,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依据,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提供依据。

二、本标准是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指导性标准,也是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和资质年审的考核标准。  

 三、标准分为两类:一适用于普通商品住宅物业管理;二适用于经济适用房、直管和自管公房、危旧房改造回迁房的物业管理。

四、本标准服务项目分为综合管理、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绿化、保洁、公共秩序维护、停车管理、消防管理、高压供水、电梯、装修管理服务等十项,每项又分为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及要求两个方面。其中,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管理的除外。  

本标准与原《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相比,增加的主要内容是: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建立起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机制、处理预案和具体处理措施,一旦发生公共突发事件,能够从容应对;在平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业主的宣传,防患于未然。

五、标准中未涉及的服务内容及标准,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相应法规及政策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物业管理委托双方协商议定。

六、公寓、别墅等住宅及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超出本服务标准的,可以自行确定服务的深度和广度,由物业管理委托双方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附件: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范围

表一、普通商品房居住小区管理服务标准

项目
 范 围
 工 作 内 容 及 要 求
 
(一)
综合管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1)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3)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4)协助组建业主委员会并配合其运作;

(5)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6)与业主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公约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7)应用计算机系统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管理;

(8)全体员工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9)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用户不低于总户数80%。
 
(二)
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公用设施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暖气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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