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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浏览次数: 203次| 发布日期:01-17 22:50:07 | 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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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修字[1994]第52l号

十八个区县房地局、各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各自管房单位:

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修缮管理处。

特此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

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房屋及其构、部件的应修范围和修缮标准,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和使用功能,根据建设部《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结合本市房屋状况,特制定《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一般民用房屋的修缮。房屋的所有人、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均应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房屋修缮的管理机关,负责对本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房屋的所有人或产权人、使用人、经营管理单位及供电、供水、供暖等专业管理单位之间对房屋修缮责任的划分,按《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镇房屋修缮应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经济合理,安全实用,维护房屋不受损坏和为用户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由于本市房屋的建筑等级、新旧程度、使用要求均有较大差别,执行本标准时,对近十年新建的或有特殊使用范围内的房屋修缮,可适当降低修缮标准,但必须保障房屋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

第七条 文物建筑或有保留价值的房屋修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修缮工程分类

第八条 按照房屋完损状况,修缮工程量大小,房屋修缮工程可分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五类。

翻修工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仅保留原房的一小部分而进行较大履行的工程。

大修工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或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作。

中修工程: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的房的结构和规模的工程。

小修工程:及时修复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其构、部件小的损坏,以保持房屋原有完损等级的日常养护工程。

综合维修工程:平房以院落为单位,楼房以幢为单位,对其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

第三章 房屋修缮范围

第九条 翻修工程适用范围

1、主体结构人事部或大部严重损坏,丧失承载能力,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破损严重,局部修缮不能保障安全使用的房屋;

3、简易房屋并已损坏,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4、处于易滑坡地区或地势低洼区内积水无法排出的房屋。

第十条 大修工程适用范围:

1、主体结构损坏严重,有局部危险的房屋;

2、屋面严重漏雨需铲除重做的房屋;

3、需挑顶修缮的房屋;

4、整栋房屋需要进行设备(包括上水、下水、通风、采暖等)及管线拆换、改装的房屋;

5、需抗震加固的房屋。

第十一条 中修工程适用范围:

1、需少量更换或局部加固、补强主体构件或拆砌部分墙体的房屋;

2、需局部更换瓦屋面,修补平屋顶面层或外墙板缝局漏雨的房屋;

3、需整栋房屋进行门窗整修,地面维修、粉刷、油漆、设备维修和更换配件的房屋;

4、因阴暗潮湿、严重掉土、使用不便改善条件的房屋。

第十二条 小修工程适用范围:

1、修补屋面、地面、顶棚,室内外抹灰;

2、修理门窗、换纱、换玻璃;

3、水、暖卫、电设备的日常养护;

4、疏通下水、烟囱、垃圾道,清扫屋面、雨水口。

第十三条 综合维修工程适用范围:

1、一个院落(楼房为幢)需要计划维修、轮修的房屋;

2、需改变院落(栋)房屋面貌进行有计划改造维修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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