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翻修和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并尽可能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中修和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的要求。
第四章 房屋修缮标准
第十五条 主体工程
1、主体工程主要指对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面板、屋架、中式木构架等承重结构构件进行修缮的工程。
2、基础不均匀沉降已影响上部结构,使墙体倾斜、开裂、变形的,应查清原因有针对性的予以加固、补强或拆砌。
3、柱、梁、板、屋架、中式木构架在修缮时应消除隐患,损坏变形严重的,应加固补强或更换;结构、节点不合理的,应改做;钢筋混凝土构件轻微剥落、破坏的应及时修补;混凝土碳化、裂缝、钢筋锈蚀严重的应采取加固或替代措施;木构件在修缮时应尽可能用砖石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件替代。
4、主体工程修缮后应结构合理,构件应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的要求。
第十六条 木门窗、钢门窗及木装修工程
1、木门窗开关不灵活、松动、脱榫、糟朽,钢门窗开关不灵、开焊、严重锈蚀的应修理更换。
2、修缮后的钢、木门窗应开关灵活,接缝严实,不松动,框与墙体结合牢固,楼房单元门、楼梯间通道部位的门窗应齐全完整,每年秋季应对门窗检修一次。
3、纱门窗、百叶门窗、挂镜线、窗帘盒、窗台板、筒子板、木踢脚板、壁橱吊柜一般损坏的应修复,严重损坏的可更换,原没有的不新装。
4、木楼梯、外走访的柱根、柁头、接榫部位糟朽的应予以加固;楼梯基础、扶手、平台栏杆应保证牢固安全;木楼梯损坏严重的,可改做钢筋混凝土或铁制楼梯。木阳台、木晒台损坏严重的可拆除。
5、顶棚吊挂过稀、钉子过小、钉合处劈裂、有明显下垂的应以加固。
6、板条墙、苇箔墙及其它轻质隔墙一般损坏的应修复,严重损坏的,可改砌砖墙。
第十七条楼、地面工程
1、木楼板损坏、松动、残缺的应修复,木楼楞糟朽、变形严重的应加固或抽换。
2、普通木地板的损坏面积占自然间地面面积25%以下时可修复,超过25%或缺乏木材时可改做水泥地面或块料地面。特殊用户的木楼板、木地板应修复。
3、普通水泥楼、地面起砂、空鼓、开裂严重的应修补或重做;水磨石或块料楼、地面损坏时,应修复无法修复的可改做相应标准的楼、地面。
4、层间厂房、卫生间地面漏水的应修缮或重做防水层。
5、砖地面损坏、破碎的应改做水泥地面。
6、木质楼地面维修后应牢固、平整、拼缝严密;水泥楼地面应平整、不起砂、不开裂
第十八条 屋面工程
1、屋面一般漏雨应及时修复;严重漏雨采取修补办法不能解决的或挑修屋面。
2、屋顶上的压顶、出线、屋脊、天沟、檐沟、斜沟、雨水斗、落水管等一般损坏的应修复,严重损坏的应翻修或更换。
3、楼房原有的雨水斗、落水管缺损的应修补齐全。
4、局部变形的加气混凝土板屋面,漏雨严重的应先加固,再做屋面防水层;大部分加气板严重变形且漏雨严重的可换钢筋混凝土板。
5、屋面隔热保温层性能不好引起温度裂缝的,在屋面大修时一并解决。
6、屋面工程修缮后要求平整、排水坡度满足要求,排水通畅不存水、不漏雨。
7、各种屋现、天沟每年应检查一次,清除落叶杂物,疏通雨水口、落水管等。
第十九条 抹灰工程
1、外墙抹灰空鼓、剥落的应及时修复;损坏面积过半可铲除重抹,重抹时可提高标准;沿主要街道、广场的房屋外抹灰损坏的应原样修复,复原有困难的,可用其他材料代替但不得降低用料标准和影响色泽协调。外墙面应每十年清洗一次,以保持市容观瞻。
2、清水墙损坏的,应修补嵌缝;墙面风化严重的可以抹灰;外墙勒脚、散水损坏的应修复;原无勒抹灰和散水的可新做。
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