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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浏览次数: 203次| 发布日期:01-17 22:50:07 | 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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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墙抹灰开开明空鼓、剥落的应修复,损坏面积超过该墙面面积50%的可以铲除重抹;原无踢脚线的结合重抹可以加做水泥踢脚线;墙裙损坏应修复,墙面长期潮湿影响使用的可做防潮层。

4、灰顶棚裂缝应修补;空鼓且有下坠危险的必须铲除重抹;纸顶棚损坏的,应修补。

第二十条 板缝渗水、漏水应及时治理。

第二十一条 油漆粉饰工程:

1、木门窗、纱门窗、百叶门窗、封檐板、木栏杆等油漆起皮、剥落或更换的新木件应油饰;木楼、地板油漆脱落的应重做。上述部件应5-10年油饰一次。

2、钢门窗、铁晒衣架、铁皮雨水斗、落水管、铁皮屋面、钢屋架及支撑或其他各类构件(铁栅栏、铁栏杆、铁门)其油漆起皮、剥落或铁件锈蚀应除锈、刷防锈涂料后再油饰;铸铁污水管、水管、煤气管在刷防锈漆后应刷两道银粉;不述部件应3-5年油饰一次。

3、油漆粉饰工程修缮后要求油饰层与基层结合牢固,不脱皮、不流坠、不起泡、无皱纹、不漏刷及返锈透底。

4、楼梯间、公用走廊的室内墙面每5-10年应粉刷一次。

5、抹灰工程修缮后抹面应平整,不开裂、不空鼓、不起泡、不翘边,面层与基层结合牢固。

第二十二条 水、电、卫、暖等设备工程

1、房屋各项设备应保持完好,保证运行安全和正常使用,电气线路、电梯安全保险装置及锅炉等应定期检查,按照有关安全规程定期保养。

2、电气线路的修理,应遵循供电部门的"低压电气装置规程"。房间的电气设施以原设计为准,一般不予改装;电线老化破损、严重裸露,应及时修复或更新;电表容量不足0.3A/户的平房院落或楼房及逐步增容。

3、上、下水及卫生设备损坏的应修理;堵塞或零件残损,应疏通或补齐。

4、楼内压力供水管道及泵房、水塔、水箱等损坏应及时修复,水箱应按规定定期清洗。

5、电梯、供暖系统、煤气系统、公用天线的维修保养按有关规定执行。

6、避雷设施应每年进行一次摇测,避雷设施损坏、失效的应修复。

7、金属构件、铁门、铁栏杆、铁扶梯、铁晒衣架等锈蚀的应修理或更换,无保留价值的可拆除。

8、原院墙、院门、院内道路、沟渠、下水道、污水井、院内厕所损坏或堵塞的,应修复或疏通。

9、楼房垃圾道、垃圾门损坏要及时修理。垃圾道堵塞应及时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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