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9667─1996
代替 GB 9667─88
Hygienic standard for swimming place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游泳场所的水质和游泳馆的空气质量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工和天然游泳场所。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
3.1.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表1)
表 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池水温度,℃ 22~26
pH值 6.8~8.5
浑浊度,度 ≤ 5
尿素,mg/L ≤ 3.5
游离性余氯,mg/L 0.3~0.5
细菌总数,个/mL ≤1000
大肠菌群,个/L ≤ 18
有毒物质 按TJ 36表3执行
3.1.2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表 2 )
表 2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pH值 6.0~9.0
透明度,cm ≥ 30
漂浮物质 无油膜及无漂浮物
有毒物质 按TJ36表3执行或按GB3079执行
3.1.3 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表 3 )
表 3 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冬季室温,℃ 高于水温度1~2
相对湿度,% ≤ 80
风速,m/s ≤ 0.5
二氧化碳,% ≤ 0.15
空气细菌数
a. 撞击法,cfu/m3 ≤ 4000
b. 沉降法,个/皿 ≤ 40
3.2 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 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3.2.2 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L硫酸铜。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mg/L。
3.2.3 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须 4h 更换一次。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L。
3.2.4 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
3.2.5 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 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3.2.6 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3.3 设计卫生要求
3.3.1 新建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发带, 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对周围干扰。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