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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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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P 30001—90 (1991年7月1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为确保房屋住用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明确在房屋接管验收中交接双方应 遵守的事项,特制定本标准。

1.2 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应按本标准执行;依法代管,依约托管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接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民用建筑的接管验收。工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文物 保护建筑及其些有特殊设备和使用要求的建筑的接管验收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J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Jl0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l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l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BGJ206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7 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42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Jl3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接管验收 地方政府设置的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接管建设单位移交的新建房屋 和实行产权转移的原有房屋进行的验收。

3.2 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 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建造并决定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市、县政府用收取 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建造的房屋、征(拨)地拆迁安置中按规定把产权划归政府的房屋,人民 法院依法判决没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以及其他应由政府接收并决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

3.3 新建房屋 建成后未经确认产权的房屋。

3.4 原有房屋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4. 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

4.1 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是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 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

4.2 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a.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b. 供电、采暖、给水排水、卫生、道路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

c.房屋幢、户编号已经有关部门确认。

4.3 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的资料:

4.3.1 产权资料:

a.项目批准文件;

b.用地批准文件;

c.建筑执照;

d.拆迁安置资料。

4.3.2 技术资料:

a.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

b.地质勘察报告;

C.工程合同及开、竣工报告;

d.工程预决算;

e.图纸会审记录;

f.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g.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h.沉降观察记录;

i.竣工验收证明书;

j.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

k.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

l.水、电、采暖、卫生器具、电锑等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

m.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n.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4.4接管验收程序

4.4.1 建设单位书面提请接管单位接管验收。

4.4.2 接管单位按“4.2”和“4.3”条进行审核,对具备条件的,应在15日内签发验收 通知并约定验收时间。

4.4.3 接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按“4.5”条进行检验。

4.4.4 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按“4.6.1”和“4.6.2”条处理。

4.4.5 经检验符合要求的房屋,接管单位应签署验收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

4.5 质量与使用功能的检验。

4.5.1 主体结构

4.5.1.1 地基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GBJ7的允许变形值:不得引起上部结构的开裂 或相邻房屋的损坏。

4.5.1.2 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不得超过GBJlO的规定值。

4.5.1.3 砖石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允许有明显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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