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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浏览次数: 975次| 发布日期:01-17 22:48:28 | 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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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危险和损坏问题的处理

5.5.1 属有危险的房屋,应由移交人负责排险解危后,始得接管。

5.5.2 属有损坏的房屋,由移交人和接管单位协商解决,既可约定期限由移交人负责维修,也可采用其他补偿形式。

5.5.3 属法院判决没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按法院判决办理。

6. 交接双方的责任

6.1 为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建设单位应按4.2和4.3条的要求提前做好房屋交验准 备,房屋竣工后,及时提出接管验收申请。接管单位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及时签发验收 通知并约定时间验收。经检验符合要求,接管单位应在7日内签署验收合格凭证,并应及时签发接管文件。未经接管的新建房屋一律不得分配使用。

6.2 接管验收时,交接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验收不合格时,双方协议处 理办法,并商定时间复验,建设单位应按约返修合格,组织复验。

6.3 房屋接管交付使用后,如发生隐蔽性的重大质量事故,应由接管单位会同建设 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如属设计、施工、材料的原因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如属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的原因,则应由接管单位负责处理。

6.4 新建房屋自验收接管之日起,应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 保修,并应向接管单位预付保修保证金。接管单位在需要时用于代修。保修期满,按实结算,也可以在验收接管时,双方达成协议,建设单位一次性拨付保修费用,由接管单位负责 保修。保恢保证金和保修费的标准由各地自定。

6.5 新建房屋一经接管,建设单位应负责在三个月内组织办理承租手续,逾期不办, 应承担因房屋空置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6.6 执行本标准有争议而又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均得申请市、县房地产管理机关 进行协调或裁决。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屋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起草。本标淮主要起草人:贾胜年、彭欣祥、张志刚、蔡春升、李桂额。 本标准由潘其源、郑秀娟、王廷琪、湛国楠、雷同顺、左令、金履范、朱伟年、李汝质同志 审改。 本标准委托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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