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辆
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
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3.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3.0.2
燃烧性能和耐火
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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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