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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写字楼服务标准

浏览次数: 563次| 发布日期:01-17 22:49:02 | 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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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标准的制订基础和宗旨

1、    本标准是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园区管委会”)指导下,由中关村科技园区写字楼商会(“商会”)会员大会通过,并经园区管委会核准的写字楼行业服务规范。

2、    本标准的制订、公布、生效和执行应当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园区”)的区域特征及其整体发展的规划、布局和需要,并且接受园区管委会的宏观调控和指导。

3、  本标准是微观经济活动中平等市场主体进行自由选择和自由协商的指引性规范,目的是通过本标准的制订、公布和实施,引导园区内写字楼寻找到与之相对应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同时也引导使用人和管理人在园区内寻找到与之相对应的写字楼,为使用人提供安全、安静、快捷、周到、细致、极具个性化、全天候的服务。

4、  标准针对写字楼使用人接受服务的结果制订规范。

5、  本标准适用于商会会员所开发或/和管理的本标准所定义的写字楼。

二、   定义

1、  写字楼:本标准所称“写字楼”,是指位于园区内,以办公为主要使用目的、按照北京市统一规划建设、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10000m2)以上、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办公楼房。

2、  达标写字楼,本标准所称“达标写字楼”,是指达到本标准所列全部数额和比例指标且商会认为执行本标准效果良好的写字楼。

3、  使用人:是指按照本标准接受服务的写字楼实际使用人,包括实际使用写字楼的产权人和承租人。

4、  管理人:是指按照本标准提供服务并管理写字楼的法人机构,包括写字楼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如果本标准没有特别的相反规定,则提供本标准所述服务的义务和责任由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连带承担。

5、  服务:是指管理人按照本标准的规定,组织全职的专业人员,利用写字楼主体建筑、周边环境、内在设备设施、其他配套设施,满足使用人的需要,解决使用人所遇问题,并为此收取报酬的行为。

6、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指由写字楼的产权人、使用人通过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该写字楼区域内产权人、使用人实施物业管理的主体。

7、  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北京市政府、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   主体建筑和服务

1、  主体建筑应当采用公害指标不超过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指标的材料和技术建设;达标写字楼应当采用无公害环保材料和技术建成(包括内外装修)。

2、  主体建筑应当保证写字楼内出售或出租的房屋单位均有独立的自然采光。

3、  主体建筑应当保证写字楼内出售或出租房屋单位的噪音排放符合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标准。

4、  主体建筑上应有显著的、固定的写字楼名称标志以区别周边其他建筑。写字楼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应当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置,保持美观统一,无安全隐患或者破损。

5、  写字楼外观应保持完好、整洁、无破损、脱落。写字楼外立面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清洗。达标写字楼应当每年至少清洗二次。

6、  达标写字楼应设计并使用显现轮廓的夜间泛光照明。

四、   周边环境和服务

1、  写字楼周围应当有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绿地或履行了相对应的绿化义务,绿地应无占用、破坏、践踏现象。达标写字楼周围应当至少有相当于总建筑面积20-30%的绿地。

2、  写字楼周围应当有足够多的机动车停放场地;达标写字楼应当按每200----500建筑平米设立1个地面或地下停车位的标准设立机动车停放场地,并与非机动车停放场地保持足够的距离。写字楼因客观原因无法建立机动车停放场地的,管理人应协调就近的公用停车场解决使用人及写字楼访客的机动车停放问题;写字楼不具备建立机动车停放场地、就近也没有公用停车场的,管理人应向商会出具书面报告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由商会向园区管委会和其他主管部门汇报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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