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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浏览次数: 954次| 发布日期:01-18 00:00:34 | 驾驶员理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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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六)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第七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的;
    (二)自行车、三轮车擅自加装动力装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
    (五)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
    第七十五条   驾驭畜力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一)违反禁限通行规定的;
    (二)醉酒驾驭畜力车的;
    (三)畜力车并行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四)违反规定超车的;
    (五)使用未驯服的牲畜驾车的;
    (六)停放车辆未拉紧车闸或者未拴系牲畜的;
    (七)在横过道路等规定情形中,应当下车牵引牲畜而未下车牵引的;
    (八)未满16 周岁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的;
    (九)违反载物规定的。
    第七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机动车的;
    (二)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三)违反超车规定的;
    (四)逆向行驶的;
    (五)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六)实习期的驾驶人不按规定驾驶的;
    (七)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依法被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项规定的;
    (九)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与交通信号不一致时,不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十)运载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等危险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者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一)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二)物损价值为20XX元以下的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不撤离现场也不迅速报警,造成交通阻塞的;
    (十三)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
    (十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项规定的;
    (十五)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违反规定通行的。
     有前款第(二)项、(十四)项所列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
    第八十条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发生故障时未按规定停车或者警告标志未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 米以外或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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