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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浏览次数: 954次| 发布日期:01-18 00:00:34 | 驾驶员理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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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不得安装和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工作的装置;
    (十)旅游客车、公路运营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八条  学校、幼儿园用于接送学生或者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应当符合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并喷涂或者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其驾驶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第九条  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燃料装置,应当在具有机动车改装资质并依法取得许可的燃气汽车改装机构进行。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燃料装置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新购机动车需要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燃料装置的,应当先进行注册登记,后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交燃气汽车改装机构出具的改装合格证。
    两用燃料机动车行驶证副证应当标明两用燃料汽车字样。
    第十条  已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车用燃气气瓶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一条  机动车需要更换发动机应当更换功率不大于原发动机功率10%的同类型发动机。不同燃料的发动机不得互换。
    机动车需要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更换同类型机动车车身或者车架。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维修车辆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送修人身份证明、车辆号牌、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害程度;记录资料至少保存六个月。
    机动车维修单位发现送修车辆有交通肇事逃逸、盗抢、拼装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应当携带驾驶证正页、副页、交通违法记分本(卡)。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五条  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要求,在道路上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设置限速标志,应当根据道路的危险程度及路段环境情况,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十六条  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公路交叉口、通道、出入口进入公路的明显位置以及人员流动大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让行标志、标线以及减速装置。因路况原因确需减速通行的路段,应当在减速路段前一定距离设置限速标志。
    被确定为事故多发的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增设规范的、符合安全要求的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  公路穿越集镇、市场的路段或者路口,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让行交通标志或者交通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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