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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浏览次数: 954次| 发布日期:01-18 00:00:34 | 驾驶员理论考试
标签:驾照理论考试题库,驾照理论考试速成,http://www.yf1234.com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二)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靠车、上下乘客;
    (三)几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站点停靠时,应当依次进站,并按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不得滞留在停靠站内待客、揽客;
    (四)停靠站内没有其他车辆时,进站的车辆不得停在停靠站进口处。
    第三十八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边绕行;
    (二)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
    (三)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四)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行驶时避让行人;
    (五)不得在行车道上停车滞留或并行;
    (六)驾驶自行车时,不得载乘身高1.1米以上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
    (七)不得将物品挂在车把上;
    (八)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应当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不得搭乘乘员,但二级以上重残人驾驶机动轮椅车允许搭乘一名陪护人员;装载货物不得超过15千克。
    第三十九条  行人在道路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实施拦车、兜售、发送物品、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
    (三)遇有交通信号放行机动车时,未被放行的行人不得进入路口。
    第四十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车和长途汽车应当在站台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二)车辆未停稳,不得开车门和上下车;开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不得有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章  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第四十一条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管理机构应当保证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安全防护设施的齐全有效。
    第四十二条  高速公路救援车、清障车、养护车辆应当按照标准安装示警灯。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或者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四十三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或者发布公告。
    第四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的单位,除日常维修、养护外,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距离作业地点来车方向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处分别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牌,夜间设置红色示警灯;
    (二)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穿越车行道时,直行通过,避让来往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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