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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浏览次数: 954次| 发布日期:01-18 00:00:34 | 驾驶员理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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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未由专门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的;
    (三)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或者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行车道上行驶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不在加速车道上提高时速并开启左转向灯,或驶离高速公路不提前驶入减速车道并开启右转向灯的;
    (五)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六)进行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七)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八)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在路肩上行驶的;
    (九)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的行驶速度低于规定的最低速度的;
    (十一)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不减速行驶的;
    (十二)载货汽车车厢载人及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十三)救援车、清障车执行救援、清障任务,养护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四)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项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其装置,予以收缴,并处500元罚款。
    第八十二条  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属于营运客车的,处20XX元罚款;
    (二)属于非营运客车的,处1500元罚款;
    (三)属于货运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
    (四)属于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处500元罚款;
    (五)属于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
    第八十三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不到20%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0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的,处20XX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或者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处100元罚款。
    第八十四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到30%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到50%的,处500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不到100%的,处1000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20XX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驾驶营运客车的,处20XX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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