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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浏览次数: 954次| 发布日期:01-18 00:00:34 | 驾驶员理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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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驾驶非营运客车的,处1500元罚款;
    (三)驾驶载货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
    (四)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给予处罚。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
  (二)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
    (三)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000元罚款;
    (四)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500元罚款;
    (五)在限速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20XX元罚款。
第八十七条  旅游客车、公路运营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超过限定时速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的,处500元罚款,每多超5公里,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XX元。
第八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
    (二)对应当听证、公示的事项未听证、公示的;
    (三)对有重大伤亡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不按规定实施救援清障等紧急处置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要求,设置、增设交通安全设施,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道路交付使用的;
    (五)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其他相应职责的。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的;
    (二)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三)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四)接到重大伤亡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报告后,故意隐瞒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不及时处置、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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