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三)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三)项规定的。
第六十七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
(二)在机动车道上坐卧、停留、嬉闹的;
(三)在道路上追车、抛物击车的;
(四)通过铁路道口未按照信号灯或者管理人员指挥通行的。
第六十八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二)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
(三)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第六十九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乘坐机动车前排座椅不系安全带的;
(二)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三)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第七十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在高速公路上乘坐机动车前排座椅不系安全带的;
(二)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
(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一)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不遵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四)、(六)、(七)、(八)项规定的;
(三)违反载物规定的;
(四)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但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骑行的;
(六)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
第七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二)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五)项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转弯的。
第七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
(一)在道路上行驶,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
(二)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时速超过15公里的;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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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