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近年来,**省**市农业经济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土地流转也呈现出规模不断扩大、流转形式多样、多种组织参与的特点。
一、全市土地流转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是党在农村政策的根本体现,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基础。在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经营权合理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30年来,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开始,全市农业经济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也从明令禁止到解禁,并遂步转入规范。
1.明令禁止阶段。改革开放之初至1988年之前,制度层面不允许进行土地流转。19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同时,《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转包、转让承包合同的,承包合同无效。”这一时期,农地流转被严格禁止。
2.解禁阶段。以1988年宪法修正为标志,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经历了从“禁止流转、允许流转到放开流转”和由模糊不清到明确鼓励的过程。这次宪法修正实现了由“不得出租土地”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转变,奠定了土地使用权合法流转的宪法地位。但此时只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包,而禁止转让、出租等。1993年,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延长耕地承包期,允许继承土地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经营权,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1994年12月30日,农业部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对农地流转作出进一步指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xx年中央发布18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20xx年,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这一阶段实现了农地流转的合法化。
3.规范化阶段。20xx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明确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法律规定,对土地流转进行了原则约束,为土地流转实践奠定了法律基础,这标志着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制度的正式确立。20xx年3月1日农业部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流转方式、流转合同的签订以及土地流转管理作出比以前法律政策更为详细、明确的规定。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至此,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我市的土地流转从实行家庭承包开始,历经了起步、发展、波动之后,目前进入了平稳发展时期。截至20xx年10月,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103252亩,其中:转包土地面积18486亩,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17.9%;互换面积40146亩,占流转总面积的38.9%;转让土地面积7460亩,占流转总面积的7.2%;出租面积22415亩,占流转面积的21.7%;其它流转形式14745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4.3%。
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