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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浏览次数: 699次| 发布日期:01-17 22:49:33 | 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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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化学制剂的使用
  通风系统清洗和修复过程中使用的化学药品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应对通风系统和人员造成损害。
5.7 污染物处理
  从通风系统中除掉的污染物应进行封装,以防止交叉污染,并应按照相关的国家或地方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清洗过程中用过的真空吸尘设备在改变位置或者从系统中卸下时都应预先密封。应在建筑物外面或者负压隔离区打开被污染过的真空吸尘设备。
5.8 工程计划
  应对通风系统清洗工程制定工程计划。工程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总体监控计划;
  b) 工作范围;
  c) 相应的采购和工作任务;
  d) 施工时限;
  e) 工程的工作人员数量;
  f) 工程进度表;
  g) 设备的验证;
  h) 工程将使用的方法;
  i) 使用的清洗剂;
  j) 安全计划;
  k) 其它文件。
5.9 周围空气净化
  在通风系统清洗过程中以及清洗结束后,应对普通住宅以及商业、卫生保健和特殊用途建筑的房间空气进行净化。
  净化过程中要求每小时应至少换气4次,将作业区室内尘粒浓度降低到GB/T 18883规定的要求。
5.10 有害挥发物
  清洗工程开始以前必须确认所使用的化学药剂的类型和挥发的气体。
  应尽量控制挥发物的扩散,使用户和工人不受伤害。
5.11 通告
  在使用杀虫剂、清洗剂、涂料和密封剂之前,必须通知被清洗的建筑物业主或其授权的代表。通知内容包括清洗过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气体。
6. 通风系统的清洗
6.1 机械清洗方法
  可使用真空吸尘设备、高压气源、高压水源和其他设备将粘附的颗粒与碎屑移除并有效地输送到收集装置。
  在机械清洗以前或清洗过程中不应使用任何密封剂、涂料和粘结剂。对于多孔材料允许使用密封剂作为临时措施。
6.1.1 真空吸尘设备
  机械清洗过程中应使用连续运行的真空吸尘设备。真空吸尘设备应有足够大的功率以保证碎屑的吸入和室内环境的保护。
6.1.2 机械搅动
  机械清洗要求机械搅动装置将粘在通风系统表面上的碎屑剥离,使碎屑能传送到真空吸尘设备。
6.1.3 接触式真空吸尘器
  接触式真空吸尘器应使用高效空气过滤设备,并在通风系统的指定区域内运行。
6.1.4 湿法清洗
  高压冲洗、蒸汽清洗或者其它任何形式的湿法清洗过程都不应该对通风系统部件造成损害。通风系统的多孔部件不应使用清洗化合物或者水进行清洗。
  空气处理机组在湿法清洗以后不应残留化学成分。湿法清洗产生的废水应在作业区进行封装,并按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6.2 部件清洗
  应对空气处理机组内表面、挡水板、凝结水盘和冷凝水管、风机、排气扇、风管以及盘管表面和组件等所有有污染物沉积的部件进行清洗。对于直接清洗困难的区域应开设检修口进行清洗。若空气处理机组的加热和冷却盘管之间有无法清洗到的地方,可将盘管拆卸或移出后进行彻底清洗。
  所使用的清洗方法应保证通风系统所有部件达到视觉清洁要求。
  清洗后,应将调节阀、百叶风口、格栅、扩散器和其它气流调节装置恢复到原位。
  在清洗电加热盘管时,盘管的电源应断开,并锁定或悬挂标识。对于湿法清洗,仅允许使用非腐蚀性清洗剂,盘管在重新使用前应洗掉化学制剂并彻底干燥。
  开设的检修口应满足清洗和修复的需要。
6.3 玻璃纤维部件的清洗
  应采用装有高效过滤器的接触式真空吸尘设备或者其他适当的设备对玻璃纤维部件进行彻底清洗。玻璃纤维在清洗中不应变湿。
  使用的清洗方法不应对玻璃纤维部件产生损害,并使部件达到视觉清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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