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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厦管理及维修工作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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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二)

建筑物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344章)第44条

有关供应、物料及服务的采购及选用事宜守则

现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44条公布,监督业已发出下述有关供应、物料及服务的采购及选用事宜的守则:

1. 如任何供应、物料及服务的价值超过或很可能会超过以下款额中的较少者

(a) 100,000元或监督(民政事务局局长)藉宪报公告所指定用以取代100,000元的其它款额;或

(b) 相等于法团每年收支预算20%或法团于大会上通过的决议案所批准用以取代20%的其它百分比的款额,

则须以招标方法采购或选用该等供应、物料或服务。

2. 在本守则第1段的规限下,管理委员会须制备一份建议书,列明所需物料或服务供应的种类、有关的预算费用,以及公开招标期间。招标建议书的副本须张贴于建筑物内的当眼处。

3. (a) 本守则第1段所适用的标书,须以书面制备,并于密封后放进一个专为装载标书而设的坚固箱子内﹔箱上须注明「投标箱」字样。投标箱须双重上锁、并且牢固地放置在建筑物内的当眼处。投标箱的两条锁匙,须由主席、秘书或司库分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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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上面第(a)节的规定难以切实遵行,法团可于大会通过决议案后,接受由专人递交的标书或以邮递方式寄往法团注册办事处的标书。

4. 拟征求的标书最少须达以下数目:

(a) 如招标提供价值超过10,000元但不超过100,000元的供应、物料或服务,则最少须有3份标书;或

(b) 如招标提供价值超过100,000元的供应、物料或服务,则最少须有5份标书。

监督可藉宪报公告订明其它款额,以取代上述投标价值。

5. 有关的招标文件须清楚说明截标日期及时间。逾期交回的标书,一概不得接受。

6. 所有标书必须在至少有3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在场见证下同时开启;该等委员须在投标文件上签署及写上日期。

7. 如投标价值不超过本守则第8段所列的款额,则标书可交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予以接受。

8. 如投标价值超过以下款额中的较少者;

 (a) 200,000元或由监督藉宪报公告指定用以取代200,000元的其它款额;或

(b) 相等于法团一年收支预算的45%或法团在大会上通过决议所批准用以取代45%的其它百分比的款额,

则须将标书提交法团处理,而法团可藉在法团大会上通过的决议案决定是否予以接受。

9. 管理委员会必须将所有投标文件、合约副本、帐目及发票,以及其它属法团所有并与采购或选用供应、物品和服务事宜有关的文件,妥为备存及保管一段期间,这个期间可由法团决定,但不得少过6年。管理委员会亦须让监督、租客代表、业主、注册承押人,或任何其它由业主或注册承押人以书面授权作为其代表的人士,在合理的时间内,查阅有关文件。

10. 本守则第9段所提及的文件,必须载有可让查阅纪录的人士计算法团在查阅时的财务负债(包括任何日后的财务负债)所需的资料。

11. 在批出投标之前,如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在正由或将由管理委员会或法团考虑的标书或合约中有金钱上的利益关系,则该委员须以书面形式将该项利益关系告知管理委员会秘书。如管理委员会秘书有该项利益关系,则须以书面告知管理委员会的主席。凡已表示在标书或合约中有既得利益的委员,在管理委员会会议上投票甄选有关标书/合约时,必须放弃投票。

民政事务总署编制

一九九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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