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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厦管理及维修工作守则

浏览次数: 936次| 发布日期:01-17 22:51:38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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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大厦因日久失修,或本身的改动程度已引起公众安全问题,建筑事务监督可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的规定采取执法行动,并?令业主或业主法团进行所需的勘测、修葺或修复工程。

4. 有关逃生途径、灭火和拯救信道和耐火结构的技术标准,请参阅下列由屋宇署编制的守则及其后的修订 —

(i) 《1996年提供火警逃生途径守则》

(ii) 《1995年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守则》

(iii) 《1996年耐火结构守则》

5. 有关楼宇或楼宇内受违例建筑工程影响的部分的修复准则,请参阅建筑事务监督核准的建筑图则及/或《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的规定。

6.0 斜坡安全

6.1 业主须根据土木工程署辖下土力工程处所编印的岩土指南第五册《斜坡维修指南》,维修所负责的任何斜坡或挡土墙,以确保其状况良好。

7.0 电力、气体、升降机及自动梯装置

7.1 大厦公用部分的任何电力装置、气体装置、升降机和自动梯,均须按照有关法例规定及由机电工程署署长所颁布或批核的实务守则加以维修。

7.1.1 电力装置

? 《电力条例》(第406章);

? 《电力(注册)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

? 《电力(线路)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及

? 《电力(线路)规例工作守则》。

7.1.2 气体装置

? 《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

? 《气体安全(气体供应)规例》(第51章,附属法例);

? 《气体安全(装置及使用)规例》(第51章,附属法例);

? 《气体安全(杂项)规例》(第51章,附属法例);

? 《气体安全(气体装置技工及气体工程承办商注册)规例》(第51章,附属法例);及

? 气体应用守则之六﹕商业楼宇内作供应饮食用途之石油气装置规定。

7.1.3 升降机及自动梯

? 《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第327章);

? 《升降机及自动梯设计及建造实务守则》;及

? 《升降机及自动梯检验、测试及保养实务守则》。

附录 (一)

附表1

[第2条]公用部份

1. 外墙及承重墙、地基、柱、梁及其它结构性支承物。

2. 围绕通道、走廊及楼梯的墙壁。

3. 屋顶、烟?、山墙、雨水渠、避雷针、碟形?星天线及附属设备、天线及天线电线。(由1993年第27号第38条修订)

4. 护墙、围栏及边界墙。

5. 2个或多于2个单位共享的通风口。(由1993年第27号第42条修订)

6. 水箱、水池、水泵、水井、污水管、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渠、粪管、废水管、沟渠、水道、雨水渠、导管、落水管、电缆、阴沟、垃圾槽、卸斗及垃圾房。(由1993年第27号第38条修订)

7. 地窖、洗手间、?所、洗衣房、浴室、厨房及看守员所用单位。

8. 通道、走廊、楼梯、楼梯平台、光井、楼梯窗框及所装配的玻璃、升降口、屋顶通道及通往屋顶的出口和门闸。

9. 升降机、自动梯、升降机井及有关的机械器材和放置机械器材的地方。

10. 照明设备、空调设备、中央供暖设备、消防设备,以及普遍供所有业主使用或为所有业主的利益而设置的装置,以及安装、设置此等设备、装置的任何房间或小室。

11. 设置在任何单位内但与建筑物内其它单位或其它部分一起供人使用的固定装置。

12. 草地、花园及游乐场,以及任何其它康乐活动场地。(由1993年第27号第38条增补)

13. 游泳池、网球场、篮球场、壁球场以及包容或容纳任何运动或康乐活动设施的处所。(由1993年第27号第38条增补)

14. 会所、健身室、桑拿浴室以及包容健体或休憩设施的处所。(由1993年第27号第38条增补)

15. 组成或形成任何土地的一部分的斜坡、缓坡及护土墙,包括海堤(如有的话),而该土地与建筑物乃属同一共同拥有权者。(由1993年第27号第38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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