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城市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签订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城市供用水合同》、《城市供用气合同》、《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示范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城市供用水、气、热力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反映了城市水、气、热力供应企业均法人、其他组织等用户在供应和使用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应当明确的责、权、利关系.体现了城市供用水、气、热力的特点。正确签订和严格履行"示范文本",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规和政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城市供用水、气、热力行为的监督检查,减少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纠纷,有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以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结合行业管理.积极推行"示范文本"。
二、要使当事人了解和掌握供用水、气、热力的有关法规知识,了解和掌握签订城市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通过"示范文本"的执行,检查各环节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规范供、用双方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各地应当宣传推行"示范文本",把它作为加强城市供用水、气、热力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做好实施的工作。
三、做好"示范文本"的颁发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或公用局,应当与本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指定"示范文本"的印刷单位,并负责监制。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向所在市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缴纳工本费,工本费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四、"示范文本"中的"用水人、用气人、用热人"系指法人、其他组织等用户,不包括居民家庭用户。
附件:一、《城市供用水合同》
二、《城市供用气合同》
三、《城市供用热力合同》
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1999年11月13日印
城市供用气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气人:
用气人: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 )用气地址为 (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二)用气种类为 。
(三)用气性质为---。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立方米/年(吨/年),---立方米/月(吨/月)5---立方米日(吨/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
第二条 供气方式而了---。
(一)供气方式
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 时起至---时止;或者
(二)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然气一5Y7514";"人工煤气一CHl3612";"液化气一GBlll74"标准。
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
3、供气人保证在---前气压大于等于 ---千(兆)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城市供用水合同、城市供用气合同、城市供用热力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