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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厦管理及维修工作守则

浏览次数: 936次| 发布日期:01-17 22:51:38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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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找出门窗附近有渗漏的地方并予以改善。如有需要,重新封好窗框与墙身孔口之间的缝隙。

5.7.3 修葺或更换任何损毁的玻璃窗和百叶气窗,包括油灰呈现硬化、玻璃压条损毁/掉失和玻璃破烂。

5.7.4 修葺或更换任何损毁的门窗配件,包括铰链、拉条、扣件、闭门器和锁。

5.8 排水渠

5.8.1 地面排水渠管如有下列损毁情况,必须加以修葺或改善

? 渠管装置损毁

? 渠管?蚀

? 渠管淤塞及生情况欠佳

? 渠管有植物生长

5.8.2 清理或改善任何淤塞或?生情况欠佳的地下渠管。

5.8.3 修葺或更换损毁的沙井盖。

5.8.4 管槽/道如有渗漏,必须查明原因及进行改善,包括把松脱的批荡妥为修补。

〔如发现上文第5.2至第5.8项的建筑构件有广泛或严重损毁的情况,业主或业主法团必须委聘已根据《建筑物条例》注册的认可人士及/或注册结构工程师,负责进行检验,并在有需要时,向建筑事务监督提交补救工程建议,以供考虑〕。

〔有关第5.1至5.8项,请一并参阅下文的注释第2至第4项〕。

5.9 违例建筑工程

5.9.1 不得在公用地方进行违例建筑工程、或改动工程或非法盖搭构筑物。

〔请参阅下文的注释第5项。〕

5.10 防烟门及消防门的管理

5.10.1 防烟廊、消防升降机大堂、楼梯、电掣房和冷气机房或同类危险装置机房的门,连同门铰、镶嵌玻璃和闭门器等,必须妥加保养。

5.10.2 这些门必须经常保持关闭。

5.10.3 这些门不得予以拆除或换上具有较低耐火时效性能的门,例如普通玻璃门。

5.11 火警逃生途径的管理

5.11.1 门闸不得向外开启以致阻塞出口路线(例如公用走廊、楼梯和后巷等)。

5.11.2 公用地方的门闸必须随时可以从内向外开启而毋须使用钥匙。

5.11.3 通往单梯楼宇天台的门必须随时可以从内向外开启而毋须使用钥匙。

5.11.4 防烟廊或楼梯不得安装抽气扇、冷气机或同类的装置。防烟廊或楼梯围墙不得开凿孔口,供安装上述装置或辟设门、窗之用。

5.11.5 出口路线不得受任何违例搭建物(例如支架、壁架、壁柜和贮物房等)所阻塞。

5.11.6 出口路线必须有足够照明,而所安装的照明设备必须妥加保养,确保操作正常。

5.12 耐火结构的管理

5.12.1 电掣房和冷气机或同类危险装置的机房墙壁必须保持状况良好,墙上不得开设没有防护的孔口。

5.12.2 楼梯间的电线和同类装置必须以具有耐火性能的墙或管道围封。这些墙和管道必须保持完整无缺。如果设有检修门,则这些检修门必须经常关闭。

5.13 灭火和拯救信道的管理

5.13.1 消防升降机大堂的墙壁必须保持状况良好,墙上不得开设没有防护的孔口。

〔有关5.101至5.134项,亦请参阅下文的注释第4和第5项。〕

5.14 公共电讯和广播服务装置

5.14.1 设于大厦公用部分用以接驳公共电讯和广播服务的电缆和设备的导线设施(包括立管、导管、电线管、电缆托架、接线箱和设备房等),须时刻保持良好合用的状况,并加以防护,使免受火灾、水浸及遭人恶意破坏等情况。

5.14.2 电讯和广播服务导线设施的提供、接驳及使用,必须按照电讯管理局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发出的《业主、物业发展商及产业经理就物业发展提供设施以接驳公共电讯及广播服务的指引》进行,并符合该指引其后修订的各项规定。

注释:

1. 以上为大厦管理的技术准则。即使已遵照这些准则办理,未必等于已完全符合其它适用于楼宇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法例规定。业主和业主法团须尽可能就所涉的技术标准和有关法例,寻求专业意见。

2. 在确定大厦是否需要进行基本保养和修葺工程时,须考虑有关损坏的范围和位置。所有修葺工程最好由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注册的一般注册建筑承建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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