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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厦管理及维修工作守则

浏览次数: 936次| 发布日期:01-17 22:51:38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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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据《消防条例》(第95章)第9(4)及9C(1)条的规定,消防处处长可因应情况,进一步向法院申请发出“火警危险令”或“清除令”,?令有关大厦业主、租客、占用人或负责人消除火警危险。

4.2 危险品的贮存

4.2.1 《危险品条例》(第295章)第6条规定:

(a) 凡贮存超过可获豁免数量的危险品,必须获消防处处长批准及领有牌照。

(b) 不得贮存超过牌照所许可数量的危险品,及把危险品贮存于未领牌的贮存所(例如公用地方、露天地方)。

4.3 消防安全巡查表

4.3.1 业主、占用人、经理人、建筑物管理代理人﹑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法团或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或负责大厦管理的其它人士和组织,均须按照民政事务总署所编印的消防安全巡查表,对大厦的消防安全设施进行例行检查,若发现有违规之处,便须加以纠正。

5.0 建筑物安全

定期检验楼宇,可及早对楼宇常见的损坏进行保养和修葺。业主或业主法团应聘请合资格的建筑专业人士(如建筑师、工程师或测量师),协助筹划和推行计划周详的大厦维修保养计划。结构方面的修葺工程,须由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注册的认可人士及/或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督进行。

5.1 楼宇构件

5.1.1 构件部分(支柱、横梁、地板、结构墙及悬臂式露台/檐篷)如有裂缝、剥落、隆起或变形或钢筋有外露的情况,业主或业主法团须委聘一名根据《建筑物条例》注册的认可人士及/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以检验上述情况,如有需要,还须向建筑事务监督提交补救工程建议,以供考虑。

5.2 外墙

5.2.1 水泥批荡﹑混凝土表面﹑墙砖或其它饰面及纸皮石如出现轻微裂缝、损坏﹑剥落﹑隆起或分离的情况,必须加以修葺,包括拆除已损毁及松脱的部分。

5.2.2 窗盖﹑窗台﹑窗楣﹑建筑装饰﹑冷气机台架如出现轻微裂缝﹑损坏或剥落的情况,或金属架?蚀﹐必须加以修葺,包括拆除损毁及松脱的部分。

5.2.3 如有任何潮湿或水渍,必须找出和消除问题的源头。受影响的墙壁饰面必须加以修葺,包括修补或更换损毁的墙壁饰面。

5.2.4 损毁的护栏或栏杆必须加以修葺或更换。

5.3 檐蓬及露台

5.3.1 不得滥用檐蓬及露台,亦不得在这些地方放置过重的物品。这些地方不可以有任何附加物,亦不可作贮货用途。必须妥为保持这些地方干爽和有适当的排水。

5.4 内墙

5.4.1 混凝土表面如出现轻微裂缝、剥落或隆起的情况,批荡或其它饰面松脱,必须加以修葺,包括拆除损毁及松脱的部分。

5.4.2 墙壁表面如出现渗漏、水渍或发霉的现象,必须加以改善,并找出和消除问题的源头。受影响的墙壁饰面必须妥为修葺或更换。

5.5 地板及天花板

5.5.1 混凝土天花板如出现轻微裂缝、剥落或隆起的情况,或批荡松脱,必须加以修葺,包括拆除已损毁及松脱的部分。

5.5.2 如有任何渗漏,必须加以改善,包括找出和消除渗漏的源头。受影响的饰面必须妥为修葺或更换。

5.5.3 地板饰面如有任何损毁,包括有凹陷或隆起的部分,必须加以修葺及修补,包括拆除损毁的部分。

5.6 天台/平台

5.6.1 清除大厦天台/平台的积水。修葺损毁的天台/平台楼板,并在排水斜面铺上饰面,方便排水。

5.6.2 聘请防水工程承造商,改善已损毁的防水物料及/或伸缩缝,包括修葺或更换已损毁的物料。

5.6.3 修葺或更换天台/平台范围内已损毁的栏杆、护栏或护墙。

5.6.4 不得滥用天台/平台,亦不得在这些地方放置过重的物品。这些地方,不可以有任何大型而对楼宇的结构造成不良影响的附建物,亦不可作贮货用途。必须妥为保持这些地方干爽和有适当的排水。

5.7 门窗

5.7.1 修葺或更换已变形、生?或损毁的窗框及门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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