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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安全导则

浏览次数: 387次| 发布日期:01-17 22:49:38 | 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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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7 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措施。
 4.18 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应选用安全电压或双重绝缘结构。在使用螺口灯头时,灯头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
 4.19 电炉、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应选用专用的连接器,应放置在隔热底座上。
 4.20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4.21 用电设备在暂停或停止使用、发生故障或遇突然停电时均应及时切断电源,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4.22 当保护装置动作或熔断器的溶体熔断后,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确认电气装置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继续使用。更换熔体时不应任意改变熔断器的熔体规格或用其他导线代替。
 4.23 当电气装置的绝缘或外壳损坏,可能导致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4.24 禁止擅自设备电网、电围栏或用电具捕鱼。
 4.25 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4.26 禁止利用大地作工作中性线。
 4.27 禁止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道作为保护线使用。
 4.28 用电单位的自备发电装置应采取与供电电网隔离的措施,不得擅自并入电网。
 4.29 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源,使触电人员与带电部分脱离,并立即进行急救。在切断电源之前禁止其他人员直接接触触电人员。
 4.30 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采用专用的消防器材进行灭火。

5 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安全要求
 5.1 电工作业人员应经医生鉴定没有妨碍电工作业的病症,并应具备用电安全、触电急救和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5.2 电工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电工作业,禁止非电工作业人员从事任何电工作业。
 5.3 电工作业人员在进行电工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经定期检查或试验合格的电工用个体防护用品。
 5.4 当进行现场电气工作时,应有熟悉该工作和对现场有足够了解的电工作业人员来执行,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5.5 当非电工作业人员有必要参加接近电气装置的辅助性工作时,应有电工作业人员先介绍现场情况和电气安全知识、要求,并有专人负责监护、监护人不能兼做其他工作。
 5.6 电气装置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或试验,禁止安全性能不合格的电气装置投入使用。
 5.7 电气装置在使用中的维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电工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经维修后的电气装置在重新使用前,应确认其符合4.4的要求。
 5.8 电气装置如果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规定的安全技术性能时应予以报废。
 5.9 长期放置不用的或新使用的用电设备、用电器应经过安全检查或试验后才能投入用。
 5.10 当电气装置拆除时,应对其电源连接部位作妥善处理,不应留有任何可能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5.11 修缮建筑物时,对原有电气装置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将其拆除并应符合5.10的规定。在修缮完毕后再重新安装使用。
 5.12 电气装置的检查、维护以及修理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三种方式,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
 5.12.1 不停电工作时应在电气装置及工作区域挂设警告标志或标示牌。
 5.12.2 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工作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将各个可能来电方面的电源全部断开(应具有明显的断开点),对可能有残留电荷的部位进行放电,验明确实无电后方可工作。必要时应在电源断开处挂设标示牌和在工作侧各相上挂接保护接地线。严禁约时停送电。
 5.12.3 当有必要进行带电工作时,应使用电工用个体防护用品,并有专人负责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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