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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环境管理-基本原则

浏览次数: 983次| 发布日期:01-17 23:22:59 |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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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政府干预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政府是环境管理的主体,物业环境管理要依据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政策和方针进行。但是,环境管理完全依靠政府的干预也是不行的。这主要是由于在环境管理上存在“政策失灵”的情况,即政府干预往往不能改正市场失灵,反而会把市场进一步扭曲。其主要原因有:

  1.改正市场失灵很少是政府干预的主要目标。而政府的主要目标大多是国家安全、社会平等、宏观调控等。

  2.政府干预常有未预料到的副作用。如政府鼓励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让居民购置家用小汽车,但可能因为汽车使用量增加而使城市交通困难和大气环境恶化。

  3.政策作用的对象是有理性的人,政策的效果取决于人们对政策的反应。

  4.不同的政府政策干预相互影响,使激励机制发生扭曲。

  5.与环境无关的政府政策往往比环境政策对环境的影响更大。如木材价格的上调政策会刺激对森林的过度采伐。

  总之,由于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兼顾公平与效率两个方面,公平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效率则涉及管理成本与实际效果。在确定资源、能源及重要产品的价格时,在决定对某些产品或行业给予补贴时,在对特定的环境与发展政策、计划或重大项目作出决策时,政府必须根据完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信息,审慎地权衡公平与效率。即使是对市场失灵引起的问题进行干预或补救,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行动不足或过度,也会引起“政策失灵”。例如,一环保项目不符合实际指标,到期不能完成,影响了公众对政策的信任感,造成负面影响,使一些企业产生政策性亏损以及补贴不当导致浪费使用等。尤其是国家既是社会的管理者,又是国家资产的所有者,同时还是管理政策的制定者,如果不能恰当地把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和经营职能分开,还将成为事实上的主要污染者。

  因此,在环境管理中,把政府的干预和公众参与结合起来,通过开发环境教育,增强公众对环境价值的认识和对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紧迫感,激发人们自发保护环境的热情,才能有效地监督政府避免决策失误。可见,政府干预与公众参与原则对物业环境管理方案的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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