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政〔2002〕33号
二○○二年四月五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城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城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物业管理,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所设立的市、区、镇。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按规划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城市住宅、非住宅房屋、公共建筑及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和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的各类服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颁发《营业执照》后,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或以物业管理为主业的企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经营服务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体制。住宅物业管理实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聘制;办公楼、商业大厦、厂房等非住宅物业管理实行业主选聘或委托制。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区、开发区的建设局(房产局)是本辖区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物业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审定新建物业的物业管理方案,检查、督促物业管理方案落实,指导、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接管工作;
(三)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四)指导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对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服务活动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组织、指导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
(六)代管市区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七)负责指导物业管理企业的考评工作。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辖区推行物业管理的方案和落实措施,抓好物业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和等级的划分;
(三)组建业主委员会并指导其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四)接受并处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诉。
街道办事处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社区可以建立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合一的组织体系,但双方责、权、利不变。市、县(区)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调做好物业管理中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但不得干预物业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得将行政职责转嫁给物业企业。
第六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老旧小区和其他物业应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要按本办法进行规范。住宅区原则上不准自建自管,特殊情况须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建立;
(二)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商业网点用房按规定提供;
(三)物业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及相关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秦皇岛市城市物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