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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市物业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342次| 发布日期:01-17 22:53:53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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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改变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破坏、改装、拆除房屋原附属设施;

(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共用场地,擅自移动共用设备;

(三)违章搭建,侵占毁坏绿地;

(四)乱倒垃圾、杂物;

(五)放置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烟尘或者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声;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或场所悬挂物品、张贴、涂写、刻画;

(七)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业主应在物业建筑结构和安全要求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装饰、装修,并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参与、支持社区服务工作。社区服务工作应按有关规定积极支持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而擅自承担物业管理业务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资质审批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有权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一)对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不按有关规定修缮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第三十条 因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物业及居住环境状况恶化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不改者可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二十四条规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开发建设单位如期履行,在期限内仍不履行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秦皇岛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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