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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310次| 发布日期:01-17 22:52:08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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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阶段

1、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招标人)

2、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人)

3、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人)

4、召开投标人会议(招标人)

5、组织投标人踏勘物业现场(招标人)

三、投标阶段

1、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

2、送达投标书(投标人)

3、接管标书(招标人)

四、开标、评标阶段

1、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

2、开标、评审标书(评委会)

3、业绩调查、现场采样(评委会)

4、公开答辩(投标人)

5、综合评分、定标(评委会)

6、推荐合格的中标人(评委会)

五、中标阶段

1、选定中标人(招标人)

2、发出中标通知(招标人)

六、签订合同阶段

1、招投标活动备案

2、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

3、持合同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书(示范文本)

为提高广大业主及使用人的生活水平,创造一个良好的社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要求,拟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聘请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实施物业管理。

一、物业项目名称

座落位置:

四至:东 南

西 北

二、规划建设基本情况

1、物业的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交付使用的日期:

房屋验收情况:

2、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商业经营用房 平方米,办公用房 平方米,车库 平方米,其它 平方米。共有房屋 幢,住宅 户。

3、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情况

(1)绿化面积 平方米,道路面积 平方米;

(2)物业管理用房 平方米,产权归业主所有。

(3)路灯 盏,垃圾箱 个,排污管道 米,化粪池 个;

(4)体育设施及场所;

(5)消防设施;

(6)报警、监控、对讲系统;

(7)电梯及备用电源;

(8)其它

三、物业管理的内容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

2、本物业项目范围内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消防、机电设备、道路、路灯、化粪池、停车场、管道、垃圾道、电梯)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3、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

4、公共生活秩序、安全、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和服务(不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

5、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和管理;

6、区内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7、装修管理;

8、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和竣工验收资料;

9、法律政策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有关说明及要求

1、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项目实施专业化管理,综合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本物业项目管理期限为年。

3、招标人于中标后一个月内与签订本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 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的档案资料。

4、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核算,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物价局批准的指导价,待中标后,报物价局审核批准。

5、经过资格预审入围的投标人须缴纳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中途退标者,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将转为风险抵押金。中标单位如未达到预定的目标,抵押金不予退还,抵押金期限为三年。

五、物业管理标准及惩罚

1、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按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执行及标书、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2、招标人每年对 物业管理进行考核。如未达到上述物业管理标准或出现重大管理失误、业主投诉多、管理服务水平下降等情况,可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并进行财务审计,由中标人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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