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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310次| 发布日期:01-17 22:52:08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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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投标。招标人采取邀请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招标活动方案、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和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预审申请书、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物业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等详细的图纸资料。

投标人自勘察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投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加物业管理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可参加全国范围内物业项目的投标、议标;二级物业管理企业可参加全国范围内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投标、议标;三级物业管理企业可参加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投标、议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及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符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主要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物业管理方案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物业项目实际,拟在中标后聘请专业公司承担专业服务项目或聘请物业管理顾问协助管理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招标人指定的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逾期提交的,应视为无效标书,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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