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管道燃气供气设备及供气管线(至燃气表)由燃气供应单位管理维护;管道燃气设备及管线周围的安全防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燃气表出口开关管线至业主自用的设备由业主管理维护。
第十条 供热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采用锅炉供热的,供热设备、设施及供热管线均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或由其委托的专业供暖公司管理维护;
(二)集中供热的,供热设备、设施及供热管线,均由集中供热部门管理维护;集中供热部门可将住宅区内供热交换站及二次供热管线、用户室内散热设备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
第十一条 住宅区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及通过住宅区的市政道路,由市政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维护;住宅区内的其他道路,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住宅区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及通过住宅区的市政道路时,清扫保洁,由所在地环卫服务单位负责;住宅区内其他道路及绿地内、楼内等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住宅区内开设的市场的清扫保洁,由主办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从住宅楼运至垃圾转运站或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后,由环卫服务单位运至垃圾处理场,环卫服务单位清运垃圾的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从收取的综合服务费中支付;非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环卫服务单位清运,清运费用支付问题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约定;
(三)住宅区内的环卫设施,产权属于环卫部门的,由环卫部门或由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产权属于住宅区全体业主的,第十三条住宅区内的树木、绿地及绿地设施(包括庭院绿地、景点),由物业管理企业养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住宅区内按照规定设置的停车场,由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并管理维护。
第十五条 消防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住宅区内供水管网及管网上设置的地下式消防井、消防栓等消防设施,由供水部门管理维护,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检查;
(二)高、低压消防供水系统、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等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为住宅区内业主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根据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按规定接受公安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住宅区设置信报箱的,业主邮件由邮政部门直接投递,信报箱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未设置信报箱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补设,补设前,由邮政部门与业主委员会就邮件投递事项签订协议,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投。
第十八条 住宅区内路灯及路灯设施由路灯管理单位或由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费用由路灯管理单位承担;其中对装饰型庭院灯,路灯管理单位只承担电费;楼内照明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费用由有关业主分摊。
第十九条 住宅区内有线电视设施及线路的管理维护,由有线电视经营单位或由其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第二十条 专业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认真执行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专业管理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给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其他物业的物业管理职责分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10日起施行。
武汉市房产局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职责分工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