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要求
1、深化认识,加强领导。基层党(工)委要经常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和入党对象进行分析研究,做到常抓、常议,真正把这项工作纳入党委党建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干部的业务技能培训,每年培训一次,确保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性。要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实用技术、现代科技、市场经济知识和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并在培训后一周内将培训情况及培训名单上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入党培训有效期为2年,超过2年的,发展时要重新培训。
2、制定计划,落实责任。各基层党(工)委要根据本意见,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注意克服“分指标”等简单化做法,防止出现发展党员数量大起大落的现象。要集中时间,全面排查三年以上没有发展党员、没有35岁以下青年党员以及没有女党员的党支部。各乡镇场党委、县直单位党委、各党工委要在3月25前将20*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党(工)委委员联系支部安排等工作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委组织部组员办审核备案。
3、完善机制,强化督导。基层党(工)委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机制,加强督查指导,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得到有效落实。
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