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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306次| 发布日期:01-17 22:53:12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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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证城市住宅区的开发建设达到规划、设计和物业管理要求,有利于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正常进行,维护物业出售单位、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常德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是指物业管理内物业出售单位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宅区物业移交给业主、业主组织,业主、业主组织按本办法对住宅区物业验收并接管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的物业移交验收接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的监督和管理。县(市)、区物业管理协调部门,按职能分工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移交验收接管。

第五条 城市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验收,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县(市)、区物业管理协调部门,住宅区物业出售单位、业主委员会、相关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服务管理单位和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等单位组成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小组。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主持、指导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小组工作;物业出售单位负责物业移交验收的申请和组织;业主委员会负责验收和接管。

第六条 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住宅区规划设计的落实情况和满足物业管理要求的情况;

(二)各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

(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设备的质量和完善情况;

(四)维修基金代收代缴情况;

(五)公用设施设备及相关房屋产权界定;

(六)服务用房的提供和产权落实情况;

(七)物业资料移交情况;

(八)有关承诺的落实情况;

(九)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前、后的相关责任明确与界定;

(十)前期物业管理情况;

(十一)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小组在物业移交验收接管过程中议定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 城市住宅区物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方可进行物业移交验收接管。

(一)物业已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建设完毕,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物业已通过单项验收和竣工综合验收并达到合格要求。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施工机具和余渣已全部清理完毕;

(三)物业已具备相关服务管理单位向最终用户收费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条件。道路、给排水、排污等管道畅通;

(四)配套建设的各项公用服务设施已到位并能正常使用,绿化工程符合规划要求,消防等设施齐备;

(五)物业管理用房、物业资料按《常德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巳及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且具备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住宅区房屋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五,且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区房屋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至五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且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住宅区房屋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且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两百平方米。

(六)已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

(七)建立、交缴和归集了维修基金;

(八)房屋幢、户号已编排并经有关部门确认;

(九)已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第八条 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规划部门最终批准的四图一书。(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网综合规划图、绿化规划图及区详细规划说明书);

(二)住宅区内所有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竣工图纸(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单项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线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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