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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小区物管企业与各专业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

浏览次数: 954次| 发布日期:01-17 22:52:56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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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规划红线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非机动车存车处等交通设施,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现交通违章,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设立收费停车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居住小区内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供水管网及管网上设置的地下式消防井、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由供水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二)高、低压消防供水系统,包括泵房、管道、室内消防栓以及防火门、消防电梯、轻便灭火器材、消防通道等,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管理,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和各专业部门应当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各项业务管理所需费用征收和使用,按照《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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