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第十三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其中,业主大会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进行书面答复。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收取与使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电梯运行维护费标准及分摊办法。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电梯运行维护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不高于电梯运行维护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
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执行物业服务收费市场调节价的住宅区,未在物业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电梯运行维护费分摊办法的,按以下公式计算电梯运行维护费:
电梯起始层为住户的住宅,每建筑平方米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电梯运行维护总费用/(产权登记建筑面积-70%电梯起始层住户建筑面积)]×30%
其他楼层住户每建筑平方米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电梯运行维护总费用/(产权登记建筑面积-70%电梯起始层住户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水泵运行维护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水泵运行维护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不高于水泵运行维护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二次供水用户(不包括自备井多层楼房用户)按政府指导价标准交纳水泵运行维护费。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条 业主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修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