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文件
粤价〔2007〕10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1997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印发了《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对于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适应房地产行业发展需要,我们对原来的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印发你们,原《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时予以废止。现就贯彻实施《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各地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前开展的房地产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组织开展对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营销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贯彻执行《规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规则》的做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会同建设(房管)部门,结合当前国家统一部署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省物价局将在全省组织一次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下达。
二○○七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房地产 价格 规定 通知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直有关单位,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主 办:市场监管处 电 话:83134611 (共印200份)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房交易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商品房交易,是指经营者向购房者出售新建商品房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经营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七条 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购房者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标示内容包括: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