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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

浏览次数: 287次| 发布日期:01-17 22:53:19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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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资料保管。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后,应当将基础资料、接管验收文件由物业管理管理企业妥善保管。

四、接管后维修责任

新建住宅自验收接管之日起,应当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五、接管验收备案

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后30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接管验收文件及基础资料明细复印件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留存资料存入项目档案。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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