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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次数: 559次| 发布日期:01-17 22:52:29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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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及业主发现上述行为时均应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房屋交付后,业主应当按照权属登记用途使用物业。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向小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住户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经小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安置房小区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可在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选举业主委员会后,安置房管理及物业服务按《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安置房小区管理委员会职责自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市房管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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