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小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清洁卫生费;
(五)安全保卫费;
(六)办公费;
(七)物业管理单位用于为业主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九)合理利润。
第七条 公共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独立实施物业管理的大厦,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已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独立实施物业管理的大厦,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价部门公布的同类住宅小区或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共和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水平,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
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户型与建筑面积相结合确定收费标准,商场、写字楼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确定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凡经批准(含经业主委员会协商议定)向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均应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公开、亮证收费,否则,产权人或使用人有权拒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八条 和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中的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养护维修费由产权人交纳,其余各费和据实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由使用人交纳。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其共用设施、设备及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费用按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由物业管理单位抄表代收代缴的水、电、气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据实分摊的公用数量必须是总表与各分表的差额。
第十条 特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一条 为保障业主在装修房屋时,房屋主体结构和共用设备、设施不受损坏,装修队进场时应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的限额:住宅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非住宅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装修完毕,经验收房屋主体结构和共用设备、设备未受损坏,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装修保证金必须如数退还;若有损坏,业主装修队应负责赔偿。
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应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清运。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清运,其清运费用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二条 和物业管理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和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后半月内,应向物价部门申报、办理收费手续。
一、二级物业管理单位,向重庆市物价局申报,其余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管理服务收费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
(三)小区或大厦和物业管理章程或业主公约;
(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单位对业主(住宅)的服务承诺;
(五)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申报表和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构成的分析说明;
(六)已入住的小区或大厦还应提供业主(住户)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对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意见。
第十四条 物价部门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调查研究,既要考虑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费用,又要考虑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情况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深度,核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除本办法允许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收取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同时,还应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和多收费少服务。
第十六条 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各项收支情况定期(一般为半年)向产权人或使用人公布,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住户的监督。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