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公司社保福利实施细则
- 类型:薪酬设计
- 授权方式:免费版
- 更新时间:01-17 13: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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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保福利实施细则》简介
标签:薪酬设计方案,薪酬设计与员工激励,
银通公司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规定为正式员工统一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在商业保险公司为全体正式员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
1.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公司缴费:按本公司上一年在职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公司负担部分可在税前成本中列支。
个人缴费:个人应以本人上一年月工资的8%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亦可在税前代扣免征个人所得税。
缴费上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三百(2009年定为8202元),下限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注:2009年北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是2734元,2009年北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是580元)
2. 记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
即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8%(从2009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3. 个人账户上的养老保险储存额的计息
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5.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备的条件
(1)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男职工:六十周岁;女职工:五十周岁。
(2)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
199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十年或1993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3)公司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6. 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7.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就是将原来由单位发放的养老金改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有关银行或邮局代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时将养老金汇入在银行或邮局开设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内。离退休人员可凭银行或邮局发的磁卡(存折)到本市各银行或邮局领取养老金。
8.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基金。
9. 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在职职工辞职出国、出境定居等,凭有效证明材料,可领取个人缴费的本息总额。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1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
二、医疗保险
公司严格按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医疗保险规定》办理,为全体正式与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另外,公司在新华保险公司为员工办理了补充医疗保险、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 基本医疗保险
1.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
公司缴费:按上一年全部在职人员月工资总额的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人缴费:个人应以本人上一年月工资的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上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三百,下限为百分之六十。
2.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备的条件
(1)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就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3.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A. 记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2 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账户;
3 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账户;
4 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
5 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6 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3) 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利息(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 依法纳入个人账户的其它资金。
B. 个人账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2)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4)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大小:1.64 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