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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浏览次数: 684次| 发布日期:06-12 13:57:14 | 高二政治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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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
  (3)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得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地责任,尽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
  (4)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权利的义务。

  2、正确理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本课的重点:
对此还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第一,公民有权按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
  第二,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第三,公民可依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行使上述权利是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

  3"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难点、易错点)
  (1)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司法和守法上的平等,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指绝对的平均主义。
  (3)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反对一切特权。
  (4)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


(三)易混知识点:
  1、我国选举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仍有选举权的主体空前广泛,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属下列三种情况的公民没有选举权。①未满18周岁的公民。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③精神病例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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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选举权说是选举国家领导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权利。

  3、在我国,公民既享受权利又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条件。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它们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不能只认为享受权利是当家作主的体现和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条件。


(四)注意几组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1、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1)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具体表现在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
从公民的权利来看:第一: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具体表现在国家权力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公民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二,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表现在:我国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政治自由和监督权。国家保证人民的主人地位,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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