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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2017年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浏览次数: 610次| 发布日期:04-19 19:56:41 | 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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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抓机制创新,形成大调解新格局。我们从健全工作机制入手,不断提高矛盾纠纷的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在有效调处好新时期的矛盾纠纷上下功夫见实效,总结摸索出人民调解“四先”、“四早”工作法,即预警在先、矛盾纠纷早发现;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工作在先、矛盾纠纷早调处。在此基础上,20xx年,又在全市推出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一是建立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完备和调解员来自基层、对社情民意熟悉的独特优势,构建纵横交错的矛盾纠纷排查网络,定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对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问题,实行动态管理,跟进排查,及时掌握可能形成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隐患,为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提供准确依据。做到“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二是建立人民调解协作配合机制。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将人民调解与法制宣传、普法依法治理相结合,以普法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以矛盾纠纷的化解推动普法。将人民调解与专业法律服务相结合,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法律服务力量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注重运用法律援助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对弱势群体及时开展法律援助,稳定、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和心理,消除不稳定因素。积极推行在公安警务室、交警队,基层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室,建立相应的协作、对接、引导、委托等制度,实现“大调解”的无缝衔接。三是建立全方位考核机制。按照“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考核要求,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对县(市、区)司法局的目标考核,建立人民调解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同时注重打造调解品牌,提高社会知名度,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责任感、自豪感和纠纷当事人的信任感。

  (四)抓指导管理,夯实人民调解基础。全市普遍建立了纠纷登记、纠纷排查、纠纷反馈、纠纷会诊、纠纷调处、纠纷督办、纠纷回访、纠纷归档等规范工作制度和每月一次例会学习制度。加强了调委会工作任务、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等文字图表上墙明示等规范化工作。各地调委会普遍建立纠纷审查、调解前准备、权利义务告知、公平公正调解、依法达成协议、督促履行协议等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司法部制订下发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及其使用说明,着重抓好调解文书的规范使用,并对基层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工作台帐进行了规范,及时总结推广了典型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编撰了《人民调解文件汇编》和《人民调解案例选编》,辑录了包括《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在内的中央和省、市人民调解法规、规章和文件,从全市近几年来调处的数万件调解案件中筛选出部分成功案例,发给基层各调解组织学习交流。同时,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还每月一次定期深入全市各县(市、区)及镇、村、社区、企业调委会,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调研,现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五)抓素质提高,增强人民调解水平。我们把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作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一是抓人员配备。严格调解主任的入选关,把那些年龄适中、身体好、文化高、懂法律、处事公道正派的同志选进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抓岗前培训。对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采取集中学习和老同志传、帮、带的方法上岗培训,学习调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调解程序和方法,了解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原则。三是抓分级培训。每年3、4月份,各县(市、区)司法局都安排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县(市、区)司法局培训司法所人员和乡镇(街道)一级调解员,基层司法所负责培训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调解员。四是抓经验交流。组织人民调解员召开现场会,交流工作经验,现场观摩调解纠纷,探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应对措施;组织调解员参加旁听法庭审判,推荐优秀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丰富调解员法律知识水平,提高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技巧。五是抓评比提高。通过调解文书制作的检查评比,普遍提高了调解人员规范制作调解文书的水平,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增强。六是抓队伍保障。在全市积极试行首席调解员工作制度,给广大调解干部落实经费报酬,部分地方还落实了养老保险。通过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广大调解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保障了矛盾纠纷的及时调处,有效地维护了基层的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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