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苹果园防雹增雨设施建设。每年在苹果主产区增配一定数量的防雹增雨设施,由县气象局和乡镇、果业部门勘察后,制定建设规划,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县气象局和乡镇负责实施,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列支解决。
(三)对果业开发中的先进集体、种植大户、营销企业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1、新建果园种植大户:种植户新建标准化苹果园面积20亩以上(人均5亩以上),以奖代补**00元;种植面积在30亩以上(人均6亩以上),以奖代补2000元。
2、苹果生产推进村:全村人均新建园面积4亩以上,保存率90%以上,成活率85%以上,奖励村委会5000元;全村人均新建园面积6亩以上,保存率90%以上,成活率85%以上,奖励村委会**000元。
3、苹果生产示范村:全村人均果园挂果面积4亩以上、户均果业收入1万元以上,人均果业收入3000元以上,奖励村委会5000元;全村人均果园面积6亩以上,户均果业收入2万元以上,人均果业收入5000元以上,奖励村委会**000元。
4、果品营销企业:年营销果品**00吨以上,奖励企业或协会5万元。贮藏企业年贮藏果品达到**00吨以上,奖励企业5万元。加工企业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奖励企业**万元。
5、在果业管理中,创建一个省级苹果示范园,奖励果业部门1万元;创建一个市级苹果示范园,奖励果业部门5000元。
6、每年评选**名在果业开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县、乡干部或业务部门技术人员,每人奖励**00元。
四、实施办法
(一)审批程序
1、审报。县域内的种植户或企业,对照扶持对象、范围、扶持条件和标准要求,自认符合条件的,书面申请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派专人进行初步核查,初步确定扶持对象。
2、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将初步确定的扶持对象,按村、组列表一式两份上报县果业局,县果业局要派专业人员会同乡镇对初步确定的扶持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并将考察结果上报县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3、审批。县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县果业扶持规模、资金落实情况予以研究审批。未经审批的种植户和企业,不享受优惠政策和扶持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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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严把关,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1、把好建园选地选户关。要围绕村庄,选择背风向阳的山台地、基本农田、湾塌地、缓坡地建园,坚决杜绝在川地、高山远山、梁峁等立地条件差的地块建园,切实把好选地建园关。要选择发展积极性高、有一定文化基础、踏实务正的群众发展林果业,真正达到建一块、成一块、致富一户的目的。
2、把好苗木质量关。果业局负责全县苹果苗木基地建设和种苗质量检验、品种鉴定、调拨供给。种苗供给必须做到统一验收、统一调拨。种植户根据实际,将所需种苗数量申报当地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汇总后统一上报县果业局。
3、把好科学栽植关。果业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科学规划布局,规范栽植标准,为种植户提供优质技术服务。经验收不合格的种植户,不予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4、把好资金管理关。果业部门要对扶持果业开发的各类资金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挪用、骗取扶持资金。
(三)配套服务
要建立健全县乡两级技术服务体系,充实人员,提高素质,广泛开展不同形式的服务活动。县果业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对果业系统现有干部职工进行培训,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服务作用。同时,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基层,面对面地对果农进行示范培训,全面提高果农整体素质。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果业技术干部、果农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服务工作。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科学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制定苹果生产不同阶段的技术规范及标准,实行科学化、标准化管理。
农业局苹果产业发展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