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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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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文化市场经营项目的开办条件和程序。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核发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执法证件。实施处罚的,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监制的罚没收据;收取费用的,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开具收费票据。
     第三章  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经营者对无有效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和无证人员的检查,有权拒绝、举报;对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要求赔偿。
    第十四条  经营者对文化市场管理部门逾期不予核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答复以及违法收费、集资的行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接受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六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se情方式服务或者以此招揽、陪随顾客;
    (二)不得利用演出、播映和电子游艺从事内容反动、腐朽、yin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和有损身心健康以及赌博活动;
    (三)不得允许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禁止中小学生进入电子游艺场所和观看少儿不宜电影及录像片;
    (四)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出售酒精含量超过38度的饮品;
    (五)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乐队或者表演人员;
    (六)经营场所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标准数额;
    (七)不得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文化经营活动;
    (八)经营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敲诈勒索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不得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国家禁止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十)文化经营活动的广告、海报,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se情、暴力的文字、画面等形式招揽观众;
    (十一)不得擅自转包或转租他人经营;
    (十二)保持和维护经营场所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致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向文化市场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消费者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不得酗酒、赌博、索求或接受se情服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不得携带枪zhi弹yao、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含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
    妨碍合法经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予以劝诫、制止、举报。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四章  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管理
    第十九条  文化娱乐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发展规划,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层次的需求。
    第二十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并有透明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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