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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 305次| 发布日期:09-07 12:25:36 | 常用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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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 种子经营者应在期满前 3 个月, 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应当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由审批机关收回, 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对审核、审批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得到答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 越权核发许可证的, 越权部分视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核发许可证的工作中, 除收取工本费外, 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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