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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实专项资金,加强队伍建设。
1.将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籍保护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在文化事业费中切出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工作,确保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顺利开展。鼓励社会资金以捐助和投资等多种形式进入公益性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事业,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通过以奖代拨的形式落实日常管理经费,将日常保护管理工作落实到最基层。
2.加强保护管理机构与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县、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的文化遗产保护网络和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充实和加强专职保护人员力量。引进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方面的业务人才。建立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增加专业人员数量,优化人员结构。着力培养急需的中级业务人才和复合型管理人才,特别是文物和古籍保护、管理、修复等方面的人才。
三、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一)加强调查研究,制订保护规划。
1.推进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申报和建设工作。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登录资料,上报及公布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调整现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编制完成新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用地保护规划。
2.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工作,将所有用地保护规划及“四有”档案编订成册,并建立电子信息库。
3.配合基本建设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及时开展抢救性考古发掘。坚持“建设未动、文保先行”的原则,将县文物行政部门纳入县建设项目审批单位之列,重大工程例会必须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提供建议。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或者在本县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方以及用地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进行基本建设、土地平整、宅基地复耕时,建设单位要履行文物保护的义务,在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上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积极配合,组织力量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将考古调查、勘探的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在项目选址(含矿山开发、砖瓦厂取土)立项论证时,应有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议。由此进行文物勘探和考古发掘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预算。
(二)完善保护体系,推进历史文化名镇(乡)、名村建设。
开展历史文化名镇(乡)、名村的申报推荐工作,贯彻“应保尽保,能保则保”的方针,出台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为推进建设工作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历史文化名镇(乡)、名村的评比,展现XX丰富的文化底蕴,打响历史文化品牌,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同时,认清我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提高工作质量,为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精神财富。
(三)整合馆藏资源,提高展示水平。
1.加快博物馆建设步伐。尽早建设新博物馆,鼓励我县各乡镇(街道)、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创办具有行业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民间博物馆。
2.加大文物征集力度,尤其加大对近现代和当代与人们生活相关的物品及民俗文物的征集力度。
3.提高展览展示水平,引进、举办更多精品陈列展览。博物馆、纪念馆每年推出的临时展览总数要达到10个以上并逐年增加,展览质量不断提高。逐步创造条件开展与国内外博物馆的友好交流活动。
4.整合博物馆、纪念馆资源,加强博物馆、纪念馆与社会的联系,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在人员、信息、场地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不断扩大博物馆、纪念馆志愿者队伍,进一步拓展博物馆、纪念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服务功能,使其在全县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县关于保护文化遗产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