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范围和渠道,一是要进一步扩大普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既要扩大参与人员的范围,从局限于领导干部扩大到尽可能多的普通党员;也要扩大参与内容的范围,使党在更深程度和更广范围内参与党内选举、决策、管理、监督;还要在参与方式上扩大范围,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让党员参与党内事务。二是要建立起有效的上下沟通机制。上级党组织充分听取党员和下级党员组织的意见,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把来自群众、来自基层,来自实践的经验集中起来,集思广益,改进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党内议事规则。建立重大问题充分论证制度,明确规定凡属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问题,决策前必须组织党员讨论。四是要建立保障党员表达意志的新机制。建立干部与党员协商对话的制度、维护党员合法权益的制度,协调处理利益矛盾的制度、接受普通党员批评监督的制度、与党员保持经常性多渠道密切联系的制度等等,以保证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更大范围表达自己的意愿,真正形成充满活力的党内民主氛围。 第三 ,落实党员的选举权,使党的干部的任命充分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党员的选举权,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要求“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保证党员的选举权,必须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在干部选拔作用中扩大民主,落实好党员和群众的“四权”。要认真贯彻群众公认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完善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验制度,推行考察预告、差额考察、考察结果通报制度和考察前公示、任前公示等制度,扩大公示的范围。推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积极探索公开推荐干部的工作。通过不断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防止个人说了算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把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 第四,落实党员的监督权,变自上而下的监督为上下互动互补的监督。党员的监督权是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要保障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必须大力发展自下而上的监督,真正形成自上而下监督与自下而上监督有机统一的新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党员监督制度。拓宽党员检举、揭发、申诉、控告、上访等渠道,制定具体严密、操作性强的制度,扩大党员参与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范围。要切实提高党内组织生活质量,紧紧抓住讲政治这个核心,牢牢把握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正确原则和方法,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过好党内组织生活。二是要实行弹劾和罢免制。要使广大党员有权检举违法失职、蜕化变质的党员干部,并随时撤换和罢免他们。要在目前党员罢免权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明确弹劾和罢免和程序,并为弹劾权和罢免权的行使提供相应的保障。三是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众传播媒体是广大党员间接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有效渠道。要通过健全法规,规范舆论监督行为,使广大党员更有效地掌握和利用舆论监督这一武器,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三)健全党员权利保障制度,严肃处理侵犯和剥夺党员权利的行为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最根本的保证是建立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机制。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党内纪律和党内法规,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提供法规保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既要明确规定党员享有哪些民主权利,也要明确规定党员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以及采取什么措施来保障党员正常的民主权利,从而使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时有依据、有权力、有手段、有保障,有效地杜绝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现象的发生。《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明确了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的原则和保障党员行使权利的措施,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坚决落实。二是要加强监督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举报保密、奖惩和补偿制,并尽可能使之明晰、具体、有可操作性。对于在遵守党纪的前提下,对党内事务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员,不得进行打击;对于在党的会议上或在给党的组织的报告中,对党的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意见的党员,不得加以压制。要形成严密、互补、科学的保障体系,使广大党员在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时权利能得到有效保障,使广大党员在申诉、控告、检举之后免受打击报复,促使他们摆脱后顾之忧,在实际生活中敢于行使用权民主权利。三是要加强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案件。要把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的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制度坚持不懈地执行下去,以便督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利,防止重大决策失误和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打击报复者,必须按照党纪党规严肃处理;对坚持原则,敢于同侵权行为作斗争的党员,党组织要积极给予支持和保护
充分而正确地行使党员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