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人行使,不敢出不愿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领导干部滥用手中权力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也缺少举报和提出意见的勇气,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党员的素质还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文化理论水平不高,民主意识不强,缺乏党内民主的修养,行使党员权力能力不够,这都影响了党员权利的有效行使。 这些情况在相当程度上挫伤了党员的积极性、荣誉感、责任心和创造力,导致一些党员对党的工作缺乏热情。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全面、切实地保障党员权利,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所迫切需要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必须从确保党的事业万古长青的高度和视野,牢固树立党员是党的事业的主体的思想观念,确立党员党内事务中的主体地位,坚持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的统一,切实保障党员权利的充分、有效和正确的行使。 二、共产党员要正确认知和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的精神,党员在党内生活中,要正确认知和行使以下八个方面的权利。 (一)知情权和受培训权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是共产党员最起码的权利,也是党员提高自身政治觉悟、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必要途径。 (二) 政策讨论权 所谓政策讨论权,是指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党的政策是否正确,是否完善对于实现党的领导作用,调动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完成党的任务,关系极大。 (三)建议权 所谓建议权,是指党员有权利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我们党始终注意发挥党员对党的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倡每个党员中都应以主人翁的姿态,站在时代的前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关心党的事业,对党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倡议. (四)批评权和检举权 所谓批评权和检举权,是指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进行协商、酝酿,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党员有表示赞成、反对的权利,也可以弃权。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的被选举权(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每个党员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主权利。 (六)申辩权和辩护权 所谓申辩权和辩护权,是指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组织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的辩护。这样规定,是为了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维护党员的正当权益;是为了避免党组织因对党员的处分不当或鉴定不客观而造成对党员进而对党的事业的不利影响。 (七)保留意见权 所谓保留意见权,是指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申明保留,并且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申诉权和控告权 所谓申诉权和控告权,是指党员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三、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 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必须以党内民主制度作保障;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一定要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和重点,大力发展党内民主,以充分调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党内民主的制度化 第一、推进党内选举的民主化。党内民主选举制度是保障与实现党员权利的一种党内民主制度安排。党内民主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制度的根基。必须健全与完善选举制度。要改进党代表产生方式,提高党代表素质。探索党内候选人“双提名制”,即在坚持上级党组织提名的同时,允许党代表或党员提名侯选人人选。改进侯选人介绍方式,让侯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发表竞选职位演说,使选举人更好的了解侯选人情况。尽可能扩大党内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完善罢免制与任期制。切实加强对党内选举的监督。 第二、推进党内决策的民主化。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逐步完善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各级党组织要贯彻落实好“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十六字方针。重大问题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和党委会(常委会)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特别重大的问题,要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直至党的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修改。决不允许任何党员
充分而正确地行使党员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