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劳动合同
1.为确立公司与职员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2.公司的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以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和各地方相关劳动法规为依据,本条例未提及事项均遵照上述各项法规执行。
适用范围
3.职员在公司期间,均需与具有法人资格的所在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合同期限
4.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5.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公司与职员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员可以提出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签定、续订、变更和解除
6.新入职的职员,公司将在职员入职后与其签定劳动合同。
7.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职员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8.公司与职员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9.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征得总部人力资源部同意和征询职工委员会意见后,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员本人:
(1)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4)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11.公司与职工委员会委员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委员会同意。
12.职员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完备调离手续
13.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职员在离职前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公司将按旷工处理。离职手续包括:
(1)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2)按《调离手续完备表》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3)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职员手册》及其它公物;
(4)退还公司宿舍及房内公物,并到总部人力资源部(深圳地区)或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非深圳地区)办理退房手续。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员,临时确没有住房需租住公司住房的,必须与公司签定续租契约,租金按市价收取,租住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5)报销公司帐目,归还公司欠款;待所有离职手续完备后,领取离职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薪金。
(6)离职职员户口及人事档案关系在公司的,应在离职日将户口、档案及人事关系转离公司,不能马上转离的,需与公司签定《离职人员档案管理协议》。
(7)职员违约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员应按合同规定,归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有关费用。
(8)如与公司签定有其它合同(协议),按其它合同(协议)的约定办理。
14.第一负责人或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公司将安排离职审计。
离职面谈
15.离职前,公司可根据职员意愿安排总部人力资源部或职员上司进行离职面谈,听取职员意见。
纠纷处理
16.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职员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上级负责人或责任机构(职工委员会、总部人力资源部、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诉,公司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劳动局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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