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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基础服务标准

浏览次数: 614次| 发布日期:01-17 23:12:21 | 商业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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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基础服务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安服务目标和基本要求,门岗,巡视岗,监控岗,车辆管理岗的服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区域内的保安服务,不适用于普通住宅管理区域。
2目标
为业户提供安全、舒重的居住环境。
3、基本要求
3.1保安人员应按公司规定统一着装,佩戴胸牌,适当修饰,仪表仪容整洁端庄,上岗前应佩戴装备齐全,精神饱满。
3.2值岗与业户,访客交谈时应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不应使用“命令”、“要求”类用语及禁忌语。
3.3业户需要帮助时(如开关车门、提拿重物、扬招、预约出租车、扶老携幼等),应主动及时提供服务。
3.4产生突发事件时,应按各类应急预案迅速作出反应,果断作出适当处置,即时报告上级,并做好记录。
4门岗服务
4.1管理区域实行全天24小时立岗保安服务。
4.2管理区域的大门05:00--24:00实行开门服务;00:--次日05:00关门时,如有车辆出入,当班保安人员应及时提供开门,关门服务。
4.3不准拾荒、小摊贩、推销人员进入管理区域。
4.4雨天为业户提供方便伞(仅在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或伞套(仅在办公楼管理区域内实施)等便民服务。
4.5对进出管理区域的机动车辆实行出入证制度、登记制度和停车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所在地物价局规定)。禁止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其他污染物品的车辆进入管理区域。
4.6阻止四吨及以上大型车辆进入管理区域(特种车辆和搬运车辆除外)。
5巡视岗服务
5.1管理区域内实行全年365日24小时全天候保安巡视服务。
5.2为防盗、防火、防灾和维持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按制定的巡视路线,确保每小时巡遍全部公共区域。
5.3在管理区域内制止占用公共场所任意施工的行为。
5.4确保夜间(18:00--次日08:00)及国定节假日不发出影响他人休息的装修,施工噪声。
5.5为应对突发事件,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习(每年1--2次)。
6监控岗服务(仅在设有监控中心的管理区域内实施)
6.1管理区域内监控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运行,并实行专人监控值班服务,定点监控录像,对可疑情况作跟踪监视及同步录像。
6.2监控录像带资料保存一个月,录像带循环使用。
7车辆管理岗服务
7.1道路交通管理服务
7.1.1小区主干道地面用白色油漆划出交通指示标志,指明行车方向;道路转弯处及大门口竖立交通禁令,禁示、禁鸣、限速等标志,确保道路车辆行驶畅通,安全。
7.1.2行车道路两边侧石用黄色油漆标志,表示禁止停车;黑黄相间油漆(间距30cm)标志,表示允许临时停车,确保管理区域内无违规停车现象。
7.1.3道路上允许停车的位置,用白色油漆标志,编号。
7.1.4对进入管理区域内的特种车辆应予以引导,并指挥车辆按规定车位停车。
7.2停车库管理服务
7.2.1在停车库地面用白色油漆划出车辆行驶指引标志和车位标志。
7.2.2在停车库的进出口上方醒目处,挂禁令标志,限高标志。
7.2.3停车库的通风、消防、排水及照明等设备、设施应保持完好。
7.2.4保持停车库环境整洁,无渗漏水,地面平整,无积水。
7.3车辆管理服务
7.3.1机动车辆
7.3.1.1为办妥长期停车证的业户提供相对固定的车位。
7.3.1.2地下车库只为业户提供长期停车服务(特殊情况需临时停车,应由管理处经理批准后方可停车)。
7.3.1.3辅助、引导车主安全停车,提醒车主勿将贵重物品遗忘在车内,勿忘关闭车窗车门。检查车辆状况,如发现漏油,破损等情况应立即提示车主,同时向管理处报告。
7.3.1.4小区地面指定区域可提供临时停车服务,但执行限额发证制度,先到先停,停满为止,并确保已办证车辆的停车。
7.3.2非机动车辆
7.3.2.1为进人管理区域内的非机动车辆提供指定区域有序停放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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